老玉米委托了一个律师去应诉。
法上老两
声泪俱
,旁听的好多组员都哭了,老两
当着法官的面打了古素一个大耳光说没照顾好
,三
人哭成一团。
判决书来了,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发起组织者米先生不
备对环境的控制能力和
理责任、不承担应对产品或服务承担保障人
、财产安全的经营者义务、
现意外后也履行了必要的报警、救助义务等为由驳回了古家父母的全
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古家父母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最终判决: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在我国,城市探险运动是近年来兴起的一活动方式。该
运动一般有多人参加,在组织形式上一般
有以
特
:活动者自由结合、自愿参加;由一个或数个组织者或称领队负责安排探险路线、
发时间和行程等事宜,组织者同时也是活动的参加者,对于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
理权力;探险费用由参加者平均负担,即所谓的“aa制”,活动不
有营利
质。且最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
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
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
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城市探险虽不属于经营活动,但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的一
,领队属于活动的组织者,仍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
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谓的“合理限度范围”,就要考虑该活动的
质、特
,参加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就米先生与古佳家人之间的纠纷案件的况,一中院认为米先生是这次城市探险的发起者,同时也是组织者。
据查明的事实,米先生于2010年12月15日在电话预约的
容包括:活动时间、地
、路线、行程安排,装备要求、活动
度、风险提示等。应当说米先生在发起城市探险之初,尽到了应当注意的义务。
一中院认为:首先,米先生也只是一个城市探险的好者,非专业人员,没有理由要求他们此时对风险的预见十分准确。且活动系经全
参加者同意,并非组织者个人行为。在事发当晚发现古佳失踪后后,米及全
队员采取了电话寻找直至报警求助等救助措施。米及全
组员采取的救助措施符合当时的客观环境及自
条件,不能认为是没有积极救助。而古佳本人作为
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理应了解该类活动所
有的特殊自然风险,但鉴于古佳毕竟在米先生组织的活动中遇难,给其父母带来
大悲痛。
于
义上的考虑,一中院建议米先生向死者父母
歉,以使其心灵得到安
。
最后,一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古家父母的诉讼请求最终没获支持。
古家父母愤怒地指着法院的天棚声叫骂:
“你们这些王八!我女儿
鬼也不放过你的!”
法官请老两控制
绪没
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