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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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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达到逃脱法网的目的。对“1·4碎尸案”来说,凶手模仿前案风险值太,于闹市抛尸风险明显大于利益,所以该案模仿抛尸的动机,应该不属于这第一类型。

第二,属心理动机。来自于后者对前者的盲目崇拜,期望获得相同的关注度,从而获取成就。此模仿犯罪,凶手更注重犯罪手法,对被害人的选择无固定类型。但“1·4碎尸案”,凶手对红表现意,而且碎尸前曾为死者王莉化过妆,韩印相信王莉一定还有别的方面引着凶手,比如:发、材、脸形、五官中某个位等,总之,凶手选择被害人是有形象的。那可能来自某个对凶手价值观带来颠覆的女人,也是他形成畸变心理最初的刺激源。也许是他跟踪王莉多日,也许只是运气好恰巧碰上的,于是王莉便成为他对女展开报复的第一个猎

排除前两,韩印认为本案符合第三动机——凶手在他人的犯罪中会到了快。这也是一心理动机。在展开论证之前,韩印要先代一,这份报告开的结论是如何的。

正如法医顾菲菲说的那样,两起案件时隔16年之久,凶手完全可能由手法业余变成专业,由杀人犯演变为变态杀手,那么韩印是如何判断两起案件非同一凶手所为的呢?当然这是一个包括尸检证据和证证据以及行为证据的综合考量,但韩印在本案中判断的重要依据,是所谓的隐形证据。

何为隐形证据?系指只有凶手本人知以及警方通过分析推测的证据。

那么本案的隐形证据,便是两个凶手在对被害人生理的不同态度上。

“1·18碎尸案”,凶手对生采取了特殊的更为隐蔽理方式,这现了一谨慎的自我保护,同时也暴的事实,换言之,现了凶手获得快的方式是有生的。而“1·4碎尸案”,凶手将生脏规整在一起共同抛弃,未刻意的保护行为,说明凶手与死者未有生的接,当然并不代表这不是一起犯罪,也许凶手获得的方式是碎尸。

总之,以前面的外证据加上对凶手获得快方式的分析,韩印最终了明确的结论。

明确了结论,回再来说动机。凶手为什么会在“1·18碎尸案”中会到快?首先肯定是来自红衣服的刺激,再一个当然是碎尸。凶手在1996年的时候,应该正在心理畸变的暴力幻想阶段,在他无数次幻想过要对某一个或者某一类女行报复折磨时,“1·18碎尸案”中凶手的碎尸手段为他提供了一方式,他将这方式自己的幻想当中,结果获得了一前所未有的快。对于变态犯罪人,偏执和追求完是他们的共,以至于终有一天在他将暴力幻想转化成现实之时,会甘愿冒着大风险尽可能去遵循“1·18碎尸案”中凶手的所为,以期获得他最初的甚至超越的那。韩印相信随着他的成熟,未来的案件可能会显示独创的东西。

自中午回到招待所,韩印便一报告中,抛却时间和空间概念,将自己置在脑海里想象的画面中,重现案发景。画面中他扮演着不同的角,时而分裂成两个凶手,时而又变成冷静的旁观者,以参与者的视角去挖掘凶手真实的犯罪心理。

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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