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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章 点评 法律监督势在必行(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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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企业近年来屡屡发生主要负责人以权谋私、犯党纪国法案件。像褚时健这样,既是烟草专卖局,又是烟草公司经理、卷烟厂厂,产烟、销烟、烟的权力集于一,均由他一支笔签字审批,他能够保证烟草专卖吗?他能不严重经济违法违纪吗?

褚时健向办案人员待自己经济犯罪的起因时说:“新的总裁来接任我之后,我就得把签字权去了,我也苦了一辈,不能就这样签字权。我得为自己的将来想想,不能白苦。所以我决定私分了300多万元。”从这段话足以看签字权的重要。在一些单位,都是实行一支笔审批。而谁对这一支笔实行监督呢?谁又能保证这一支笔审批的正确呢?如果是级、是群众对这一支笔审批的容提质疑或异议,那是百分之百的要倒霉、要吃亏、要受罪。罗以军曾认为褚时健私分300多万元的行为不妥,但他不敢违拗“圣旨”,心里明白,嘴里不能说。他十分清楚提反对意见的后果:摘掉总会计师的乌纱,甚至更惨。有这样一现象:当权者严重经济违法违纪,财务主人员也不例外。有的是愿的,有的则是像罗以军一样于无奈。一支笔审批制的弊端,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是有目共睹的。还是褚时健手中的一支笔,他除了审批玉溪卷烟厂数亿元的资金走向外,还审批玉溪卷烟厂生产的“红塔山”等名牌香烟的销售。他以厂价批给大大小小的烟贩,而大大小小的烟贩们则以厂价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大大小小的烟贩们赚了钱,肯定要送给褚时健好费。这是人人心里都明白的事,但有谁站来明说,站来反对呢?不是没有人想反对,而是反对了就没有好果吃。如果法律能对反对者加以保护,形肯定会不一样。

规范掌权者的行为,真正到国家法律于一切,重于一切,严于一切。无论什么人,只能在国家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行使权力,谁要以权代法,以权压法,执法监督机关可以随时取消谁的权力。现实生活中却恰恰相反。掌握人财审批权的人,可以天行空,随心所。哪怕是非常潦草的一个签名,哪怕是撕开香烟盒拟就的一张便条,哪怕是舞场上的一句表态,哪怕是饮酒时的一次通话,都可以取代神圣的国家法律。唯有小权在大权面前才显得无能、无奈、无力。以权权,恶循环。权力不是为国家法律服务,不是为人民大众服务,而是权力之间的相互服务,相互依存。那些为了攫取权力,巩固权力、利用权力的人,便采取以钱买权的方法,在商品经济社会里,权钱易便成了一,严重影响着社会的步与发展。

由于法律不能对反对褚时健随心所批销“红塔山”等名牌香烟的人实施有效保护,便产生了褚时健为他人批烟谋利,其女儿褚映群索要和接受363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港币、30万元金,妻及其他亲属共收受140万元人民币、8万元金、3万元港币和大量贵重品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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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支笔签字审批实施法律监督势在必行,刻不容缓。不然,还会有褚时健、王宝森、陈希同、周北方似的当权者,将数亿元的国家资产扔无底的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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