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明帝萧鸾(452—498)是南朝齐的第五任皇帝,494—498年在位。萧鸾即位前后,为了篡夺和保持帝位,曾大杀宗室。
《南史·齐武帝诸传》曰:
帝、武帝,为诸王置典签帅,一方之事,悉以委之。每至觐接,辄留心顾问。刺史行事之
恶,系于典签之
。莫不折节推奉,恒虑弗及。于是威行州
,权重蕃君。武陵王晔为江州,
烈直不可忤,典签赵渥之曰:“今
郡易刺史。”及见武帝,相诬,晔遂免还。南海王
罕戍琅邪,(此系南琅邪,治白
,见《齐书·本传》。白
,见第九章第三节。)
暂游东堂,典签姜秀不许而止。还,泣谓母曰:“儿
移五步亦不得,与囚何异?”秀后辄取
罕屐伞、饮
等,供其儿昏,武帝知之,鞭二百,系尚方,然而擅命不改。邵陵王
贞尝求熊白,厨人答典签不在,不敢与。西
王
明,
送书参侍读鲍僎病,典签吴修之不许,曰:“应谘行事,”乃止。言行举动,不得自专。征求衣
,必须谘访。永明中,
东王
响杀行事刘寅等,武帝闻之,谓群臣曰:“
响遂反。”
僧静大言曰:“诸王都自应反,岂惟
东?”武帝问其故。答曰:“天王无罪,而一时被囚。(天王,释见上节。)取一
藕、一杯浆,皆谘签帅,不在则竟日忍渴。诸州惟闻有签帅,不闻有刺史。”竟陵王
良尝问众曰:“士大夫何意诣签帅?”参军范云答曰:“诣
史以
皆无益,诣签帅便有倍本之价,不诣谓何?”
良有愧
。及明帝诛异己者,诸王见害,悉典签所杀,竟无一人相抗。又《恩幸传》曰:故事,府州
论事,皆签前直叙所论之事,后云谨签,日月
又云某官某签,故府州置典签以典之。本五品吏,宋初改为士职。宋氏晚运,多以幼少皇
为方镇,时主皆以亲近左右领典签,典签之权稍重。大明、泰始,
王临蕃,素族
镇,莫不皆
教命,刺史不得专其任也。宗悫为豫州,吴喜公为典签。悫刑政所施,喜公每多违执。悫大怒曰:“宗悫年将六十,为国竭命,政得一州如斗大,不能复与典签共临。”喜公稽颡
血,乃止。自此以后,权寄弥隆。典签递互还都,一岁数反,时主辄与间言,访以方事。刺史行事之
恶,系于典签之
。莫不折节推奉,恒虑不及。于是威行州郡,权重蕃君。刘
济、柯孟孙等
慝发
,虽即显戮,而权任之重不异。明帝辅政
知之,始制诸州急事,宜密有所论,不得遣典签还都,而典签之任轻矣。案《萧谌传》言:谌回附明帝,劝行废立,密召诸王典签约语之,不许诸王外接人
,谌亲要日久,众皆惮而从之。然则明帝之翦戮诸王,
外皆得典签之力,故能
知其弊,而思所以渐戢之也。众建亲戚,不过
藉作屏藩,至于以幼小莅之,则其权不得不更有所寄;即
大而昏愚者,亦何独不然;于是本意失而更滋他祸矣。私天
之制,亦何一而可哉?吴喜公即吴喜,其人饶权略,亦有武
,而已不能制一衰迟之宗悫,果有桀骜
擅土者,典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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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我及司徒诸儿皆不
,
、武
孙日
大。”永泰元年,上疾甚,绝而复苏,于是诛
岳等。延兴、建武中,凡三诛诸王,每一行事,明帝辄先烧香,呜咽涕泣,众以此辄知其夜当杀戮也。
岳死时年十四。司徒,胡三省曰:指帝弟安陆昭王缅。)西
王
文,(武帝第十七
。年十四。)衡
王
峻,(武帝第十八
。年十四。)南康王
琳,(武帝第十九
。年十四。)永
王
珉,(武帝第二十
,明帝以继衡
元王为孙。年十四。)湘东王
建,(武帝第二十一
。年十三。)南郡王
夏,(武帝第二十三
。年七岁。)
陵王昭秀,(文惠大
第三
。年十六。)桂
王昭粲,(文惠大
第四
。年八岁。)于是
、武之
孙尽矣。(
帝十九男:武帝外,豫章文献王嶷、临川献王映、
沙威王晃、安成恭王暠、始兴简王鉴,皆没于永明世。第九、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七皇
皆早亡。其至郁林世者,惟武陵昭王晔殁于隆昌元年,系善终。余皆为明帝所杀。武帝二十三男:文惠大
、竟陵王
良、鱼复侯
响,事已见前。第六、第十二、第十五、第廿二皇
早亡。余亦皆为明帝所杀。文惠大
四
,郁林、海陵外,即昭秀、昭粲也。王鸣盛曰:通计
帝之
孙及曾孙三世,为明帝所杀者凡二十九人,而其
之见于史者,独有铉之二
,其实所杀必不止此数,当以其幼稚而略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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