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书·货志》:武帝泰始五年,正月,敕戒郡国计吏:豪势不得侵役寡弱,私相置名。《
王睦传》:武帝受禅,封中山王。咸宁三年,睦使募徙国
八县,受逋逃、私占,及变易姓名,诈冒复除者七百余
。有司奏事在赦前应原。诏不许,贬为县侯。可见豪
隐蔽,晋初其弊已甚。东渡之际,百姓遭难
移,多芘大姓为客。时不能正,乃定给客之制。然仍有不可检实者。(见《齐书·州郡志》南兖州。《隋书·
货志》云:都
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
客之类,皆无课役。客皆注家籍。案给客之数,随官爵大小为差,详见《志》。此为法之所许,然违法隐占者实多。《陈书·宣帝纪》:大建二年,诏籍有巧隐,并王公百司辄受民为程荫,解还本属,即其事也。)又有擅募
曲,及
人为左右者。(参看第十二章第五节所引郭祖
之言。《陈书·始兴王叔陵传》:迁湘州刺史,潇、湘以南,皆
为左右。廛里殆无遗者。其中脱有逃窜,辄杀其妻
。其暴横如此。)《慕容德载记》:其尚书韩上疏,言“百姓因秦、晋之弊,迭相荫冒。或百室合
,或千丁共籍。依托城社,不避熏烧。宜隐实黎民,正其编贯”。德纳之。遣慕容镇率骑三千,缘边严防,备百姓逃窜,而以为行台尚书,巡郡县隐实。得荫
五万八千,其数亦可谓多矣。《山涛传》:涛孙遐,为余姚令。时江左初基,法禁宽弛,豪族多挟藏
,以为私附。遐绳以峻法。到县八旬,
万余。诸豪
莫不切齿。遂陷其罪。遐与会稽
史何充笺:“乞留百日,穷翦逋逃,退而就罪,无恨也。”充申理不能得,竟坐免官。可见整顿之不易矣。
亡之多,亦使
籍大损。《宋书》
元嘉之治曰
漏籍之弊,南北皆然。《晋书·庾冰传》:冰为扬州刺史,隐实,料
无名万余人,以充军实。《陈书·文学·褚玠传》:除山
令。县民张次的、王休达等,与诸猾吏贿赂通
,全丁大
,类多隐没。玠乃锁次的等,
状启台。
宗手敕
劳,并遣使助玠搜括,所
军民八百余
。《魏书·韩茂传》:显祖以五州民
殷多,编籍不实,(五州,据上文观之,当为冀、定、相、青、东青。)诏茂
均检括,
十余万
。足见其数之多。诸漏籍之人,有竟不占著者,《隋书·
货志》言:“江左无贯之人,不乐州县编
者,谓之浮浪人”是也。有隐蔽于大
之中者,虞玩之谓“抱
并居,竟不编
”;《魏书·李冲传》言:旧无三
,惟立宗主督护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
是也。齐建元二年诏曰:“黄籍民之大纪,国之理端。自顷氓俗巧伪,为日已久。至乃窃注爵位,盗易年月,增损三状,贸袭万端。或
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反托死叛。停私而云隶役,
而称六疾。编
齐家,少不如此。”(《齐书·虞玩之传》。)《魏书·昭成
孙传》:元晖上书,言“国之资储,惟藉河北。饥馑积年,
逃散。生
诈,因生隐藏。
缩老小,妄注死失。收人租调,割人于己。人困于
,官损于上”。近世论
籍者,或谓“饥时散振,平时服役之书,必不足用,更须重造,可见编审之无谓”,此言实不翄自承其
籍之不实。《魏书·
祖纪》:大和十一年,七月,诏“年谷不登,听民
关就
,遣使者造籍,分遣去留”。九月,又诏曰:“去夏以岁旱民饥,须遣就
,旧籍杂
,难可分简,故依局割民,阅
造籍,
令去留得实,振贷平均。乃者以来,犹有饿死衢路,无人收识。良由本
不明,籍贯未实,廪恤不周,以至于此。”是其振饥册籍,亦临时编造,而又不能善其事也。又近世所谓编审者,初非阅实
,只是量度一州县赋役,合取丁钱多少,摊派之于有田之家耳。(所谓丁随粮行也。一条鞭之法行后,举国皆渐行此法,故其生齿虽盛,而
不增。清圣祖诏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正窥破此中消息也。)《北史·李义
传》:弟幼廉,为瀛州
史。齐神武行经异
,总合河北六州文籍,商榷
增损。亲自
分。多在
上,征责文簿。幼廉应机立成,恒先期会。为诸州准的。版籍苟实,何容以意增损?其所谓增损者,盖亦随赋役为盈虚耳。又编审之难,在于官不能亲历闾阎;又不能令民抱
携妻,赴公堂而听
。而《齐书·顾宪之传》,宪之谓“比众局检校,首尾寻续,横相质累者,亦复不少。一人被摄,十人相追;一绪裁萌,千孽互起;蚕事弛而农业废,贱取庸而贵举责;应公赡私,日不暇给”。则凡近世之弊,南北朝时,已皆有之矣。《隋书·
货志》述北齐文宣时事云:旧制未娶者输半床租调,
翟一郡,
至数万,籍多无妻。版籍不实之
形,真可发一大噱。
《宋书》是一记述南朝刘宋一代历史的纪传
史书。梁沈约撰,
本纪10卷、志30卷、列传60卷,共10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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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者既多,民自见其少。然此等为数,究属有限,其大使民
减少者,则人民之漏籍,豪
之隐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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