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农。其论亡失,已见第十七章第三节矣。又齐明帝即位,张欣泰陈便宜二十条,其一条言宜毁废塔寺,见《齐书》本传。)其禁令,亦宋文帝时即有之。《宋书·夷蛮传》云:元嘉十二年,丹
尹萧
之请“自今已后,有
铸铜象者,悉诣台自闻。兴造塔寺、
舍,皆先诣在所二千石通辞,郡依事列言本州,须许报,然后就功。其有辄造寺塔者,皆依不承用诏书律。铜、宅、林苑,悉没
官”。诏可。又沙汏沙门,罢
者数百人。世祖大明二年,有昙标
人,与羌人
阇谋反。上因是
诏,
加沙汏。后有违犯,严加诛坐。于是设诸条禁,自非戒律
苦,并使还俗。而诸寺尼
掖,
关妃后,此制竟不能行。齐武帝临终顾命,于佛可谓惓惓,然亦云:“自今公私皆不得
家为
。及起立塔寺,以宅为
舍,并严断之。惟年六十,必有
心,听朝贤选序。”盖诚有所不得已也。北朝禁令,
见《魏书·释老志》。云:世祖以沙门众多,诏罢年五十已
者。
宗复佛法诏云:“今制诸州、郡、县,于众居之所,各听建佛图一区。任其财用,不制会限。其好乐
法,
为沙门,不问
幼,
于良家,
行素笃,无诸嫌秽,乡里所明者听其
家。率大州五十,小州四十人。其郡遥远台者十人。”自正光至大和,京城
寺新旧且百所,僧尼二千余人。四方诸寺,六千四百七十八。僧尼七万七千二百五十八人。大和十年,冬,有司奏:“前被敕:以勒籍之初,愚民徼幸,假称
,以避输课。其无籍僧尼,罢遣还俗。重被旨:所检僧尼,寺主维那,当寺隐审。其有
行
勤者,听仍在
。为行凡
者,有籍无籍,悉罢归齐民。今依旨简遣。其诸州还俗者,僧尼合一千三百二十七人。”奏可。十六年,诏:“四月八日,七月十五日,听大州度一百人为僧尼,中州五十人,
州二十人以为常准。著于令。”延昌中,天
州郡僧尼寺,积有一万三千七百二十七所。徒侣逾众。兴平二年,
,灵大后令曰:“年常度僧,依限大州应百人者,州郡于前十日解送三百人,其中州二百人,小州一百人。州统、维那,与官
练简取充数。若无
行,不得滥采。若取非人,刺史为首,以达旨论。大守、县令、纲僚,节级连坐。统及维那,移五百里外异州为僧。自今
婢悉不听
家。诸王及亲贵,亦不得辄启请。有犯者以违旨论。其僧尼辄度他人
婢者,亦移五百里外为僧。僧尼多养亲识及他人
婢
,年大私度为弟
,自今断之。有犯还俗。被养者归本等。寺主听容一人,
寺五百里,二人千里。私度之僧,皆由三
。罪不及己,容多隐滥。自今有一人私度,皆以违旨论。隣
为首,里、党各相降一等。县满十五人,郡满三十人,(疑当作二十人。)州镇满三十人免官。僚吏节级连坐。私度之
,
当州
役。”时法禁宽弛,不能改肃也。正光已后,天
多虞,工役尤甚。于是所在编民,相与
。假慕沙门,实避调役。猥滥之极,自中国之有佛法,未之有也。略而计之,僧尼大众二百万矣,其寺三万有余。此
家之限制也。其僧尼自外国来者,世宗永平二年,冬,沙门统惠
上言:求
检有德行合三藏者听任。若无德行,遣还本国。若其不去,依此僧制治罪。其造寺者,惠
言:限僧五十以上,启闻听造。若有辄营置者,
以违敕之罪。其僧寺僧众,摈
外州,诏从之。神
元年,冬,司空公尚书令任城王澄奏曰:
祖定鼎,《都城制》云:城
惟拟一永宁寺地,郭
惟拟尼寺一所,余悉城郭之外。景明之初,微有犯禁。世宗仰修先志,爰发明旨:城
不造立浮图、僧尼寺舍。但俗眩虚声,僧贪厚
。虽有显禁,犹自冒营。至正始三年,沙门统惠
,有违景明之禁,便云营就之寺,不忍移毁。求自今已后,更不听立。先旨
宽,抑典从请。前班之诏,仍卷不行。后来私谒,弥以奔竞。永平二年,
等复立条制。尔来十年,私营转盛,罪摈之事,寂尔无闻。辄遣府司
陆昶、属崔孝芬都城之中,及郭邑之
,检括寺舍,数乘五百。空地表刹,未立塔宇,不在其数。民不畏法,乃至于斯。自迁都已来,年逾二纪,寺夺民居,三分且一。昔如来阐教,多依山林,今此僧徒,恋着城邑,当由利引其心,莫能自止。非但京邑如此,天
州镇亦然。如
愚意:都城之中,虽有标榜,营造
工,事可改立者,请于郭外,任择所便。其地若买得,券证分明者,听其转之。若官地盗作,即令还官。若灵像既成,不可移撤,请依今敕,如旧不禁。悉令坊
行止,不听毁坊开门,以妨里
通巷。若被旨者,不在断限。郭
准此商量。其庙像严立,而
近屠沽,请断旁屠杀,以洁灵居。虽有僧数,而事在可移者,令就闲敞,以避隘陋。如今年正月赦后造者,求依僧制,案法科治。若僧不满五十者,共相通容,小就大寺,必令充限。其他买还,一如上式。自今外州若
造寺,僧满五十已上,先令本州表列,昭玄量审,奏听乃立。若有违犯,悉依前科。州郡已
,容而不禁,罪同违旨。奏可。未几,天
丧
,加以河
之酷,朝士死者,其家多舍居宅,以施僧尼,京邑第舍,略为寺矣。前日禁令,不复行焉。元象元年,秋,诏曰:“梵境幽玄,义归清旷,伽蓝净土,理绝嚣尘。前朝城
,先有禁断。聿来迁邺,率由旧章。而百辟士民,居都之始,城外新城,并皆给宅。旧城中暂时普借,更拟后须,非为永久。如闻诸人,多以二
得地,或舍旧城所居之宅,擅立为寺。宜付有司,
加隐括。且城中旧寺及宅,并有定帐。其新立之徒,悉从毁废。”冬,又诏:“天
牧、守、令
,悉不听造寺。若有违者,不问财之所
,并计所营功庸,悉以枉法论。”此造寺之制限也。然亦成
文,略计魏末之寺,凡三万有余云。
理僧众之官:南朝有僧正,其制始自姚兴,以僧为之,见《
僧传》。魏大祖以法果为
人统。
宗复佛法,以师贤为之。和平初,贤卒,昙曜代之,更名沙门统。先是立监福曹,又改为昭玄,备有官属,以断僧务。(参看第二十二章第三节。)大和十年,诏立僧制四十七条。(世宗诏众僧犯杀人已上罪,仍依俗断,余犯悉付昭玄,见第二十二章第七节。《北史·崔暹传》:僧尼猥滥,暹奏设科条篇为沙门法,上为昭玄都以检约之。)皆见《魏书·释老志》。州有统,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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