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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页(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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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据《民主报》报,3月31日,外团特开会议,讨论准否引渡,法使首谓:此案据驻沪领事报告,表面已有眉目,至其容真相,现方着手调查,为保障租界治安计,此案暂时不能引渡。德使谓:本案虽有政治质,但未知目的所在,故现尚不能指定为政治或刑事,犯罪人之引渡与否,暂时不能决定。代理公使谓:愈文明国人,愈讲人。宋君被刺原因,无论于何方面,均违背人主义。中国自革命以来,暗杀案已数见不鲜,从未见有确实之办法。维持人,自应在会审公堂审结。英使则谓:此案可资研究甚多,知中国之前途,研究此案即可得其真相,故非调查证据,落石后不能引渡。况现在租界发生暗杀日见其多,而此案犯罪地之沪宁车站,适又贴近租界,故于租界治安实又大有关系。最后,各国公使表决,全一致赞成刺宋案人犯引渡须从缓再议,以此答复外照会。见《宋案破获后之各方面观外团会议之》,《民主报》1913年4月2日,第3、6页。

报》1913年3月31日,第6页。

[35]《宋钝初先生被刺之近武士英初审之供》,《民主报》1913年3月31日,第3、6页。武士英供词提到的共和实会为1912年8月同盟会改组为国民党时加国民党的党派之一,应夔丞所创为共会而非共和实会。此有可能是武士英记错,也有可能是应党故意欺骗武士英,以防刺杀行动将共会牵连去。又,武士英供词中提到的与其一同至火车站的三人,除陈玉生外,另两人名字并不准确。据3月29日《中华民报》载:上海公共捕房总巡卜罗斯君,查得该凶犯武士英堂前供涉之陈姓及另有二人同至车站者,陈姓即陈玉生,除已侦获外,另有二人,一系吴乃文,一系张汉彪。(《其他之从犯》,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73页)武士英所供张发标应即张汉彪,刘得胜不能排除为吴乃文化名。至于陈玉生,当时曾有消息说被侦获,但从4月3日应夔丞写给言敦源的求救信中提到武士英供三人均未到案这一况来看,陈玉生实际上也未落网。(《应夔丞致言仲达书》,罗家主编《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凯违法大借款史料》,第195196页)参与刺宋的应夔丞党羽中,还有一人漏网,即《民主报》提到的在六野旅馆与武士英耳语之姓冯者,号玉山,又名鄂钧,一名岳军,38岁,广东顺德人。曾在京某衙门当差,后寓沪上。上海光复时曾充光复军军需。后退伍,无所事事。捕房查得其住在北四川路洪吉里420号,派人侦缉,已不知去向。(上海特派员通信:《关于宋案之要闻洪吉里之搜查》,《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4月3日,第2页)以上四人中,吴乃文与应夔丞关系最为密切,应任沪军都督府谍报科科时,吴为一等科员,后帮应夔丞办理购买公债票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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