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僧寺,实为借贷之所。褚渊以白貂坐褥质钱于招提寺,已见第一节。《南史·循吏·甄法崇传》:法崇孙彬,尝以一束苎就沙寺库质钱。后赎苎还,于苎束中得五两金,送还寺库。
人惊云:“近有人以此金质钱,时有事不得举而失,檀越乃能见还?辄以金半仰酬。”往复十余,彬
不受。僧寺本以施济为事,施济不能遍及,乃推而为借贷,此亦便民之举。然在财产私有之世,惟牟利之事,为能遍行,能常行,此则事之无可如何者。故僧寺之借贷,亦渐变为求利之举焉。《魏书·释老志》:永平二年冬,沙门统惠
上言:“比来僧尼,或因三宝,
贷私财。”是其事。如
研者,盖即其人也。
借贷者既多有质,受其质者,自亦必有券契与之,使得凭以取赎。《齐书·萧坦之传》:坦之死,遣收其从兄翼宗。检家赤贫,惟有质钱帖
数百。《通鉴》胡三省《注》曰:“质钱帖者,以
质钱,钱主给帖与之,以为照验,他日
本钱收赎。”(齐东昏侯永元元年。)此即后世当票之权舆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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闾阎细民,零星乞贷,必尚不及此数也。富人亦有能弃券已责者。《宋书·王弘传》:弘父珣,颇好积聚,财布在民间。珣薨,弘悉燔烧券书,一不收责。又《顾觊之传》,言其
绰,私财甚丰,乡里士庶,多负其责。觊之每禁之,不能止。及后为吴郡,诱绰曰:“我尝不许汝
责。定思贫薄亦不可居。民间与汝
关,有几许不尽?及我在郡,为汝督之。将来岂可得?凡诸券书皆何在?”绰大喜,悉
诸文券一大厨。觊之悉焚烧。宣语远近:“负三郎责,皆不须还,凡券书悉烧之矣。”绰懊丧累日。《齐书·崔
祖传》:料得父时假贷文疏,谓族
纮曰:“彼有自当见还,彼无吾何言哉。”悉焚之。魏崔光伯亡,其兄光韶悉焚其契,已见第二节。《北齐书·李元忠传》:家素富厚,其家人多有举贷求利。元忠每焚契免责。此皆以钱
贷者。《魏书·虑义僖传》义僖少时,幽州频遭
旱。先有谷数万石贷民,义僖以年谷不熟,乃燔其契。《北史·李士谦传》:士谦
粟万石,以贷乡人。属年谷不登,责家无以偿,皆来致谢。士谦曰:“吾家余粟,本图振赡,岂求利哉?”于是悉召责家,为设酒
,对之燔契。明年大熟,责家争来偿,士谦拒之,一无所受。此则以谷
为贷者也。此等人实不能多,而豪势且有恃官力放责者。宋游
劾咸
王坦、孙腾、
隆之、侯景、元弼、司
如官贷金银,
征酬价,虽非指事臧贿,终是不避权豪,此借官之名以放责者也。陈元康放责
易,遍于州郡,为清论所讥,此恃官之势而放责者也。《北齐书·虑潜传》云:诸商胡负官责息者,宦者陈德信纵其妄注淮南富家,令州县征责。又《循吏·苏琼传》:迁南清河大守。
人
研,为济州沙门统,资产
富。在郡多有
息,常得郡县为征。及
求谒,度知其意,每见则谈问玄理,应对肃敬。研虽为责数来,无由启
。此则自放责而倚官力为之征偿者也。若民间豪右自行征偿者,则刁逵之执录宋武,其一事矣。皆可见责主之暴横也。
振施之事,豪富之家,亦颇能行之。《晋书·裴楷传》言:楷每游荣贵,辄取其珍玩,虽车,宿昔之间,便以施诸穷乏。梁、赵二王,国之近属,贵重当时,楷岁请二国租钱百万,以散亲族。人或讥之。楷曰
公家借贷于民者:宋元嘉二十七年,扬、南徐、兖、江四州富有之民及僧尼,并赀财,四分换一,以充军用,已见第八章第七节。萧颖胄之起兵,史亦言其换借富赀,以助军费。晋、南北朝时所云换者,即今所谓借,既以换为名,自无不归还之理,此颇类今之公债。魏宣武帝延昌元年五月,诏天
有粟之家,供年之外,悉贷饥人。又樊
鹄为殷州刺史,会岁旱俭,
鹄恐民
亡,乃勒有粟之家,分贷贫者。此虽以官力迫人
贷,而公家不以债
自居,不得以公债为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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