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非,况又有如赵修之徒,焜耀路,伤风败俗者哉?(见第十二章第一节。)
附棺、附之
,求其必诚必信,固为礼之所许,然踵事增华,终必至于以死伤生而后已,故其激者,乃
并衣衾棺椁而去之。皇甫谧《笃终》之论曰:“尸与土并,反真之理也。然则衣衾所以秽尸,棺椁所以隔真。故吾
朝死夕葬,夕死朝葬。不设棺椁。不加缠敛。不修沐浴。不造新服。殡
之
,一皆绝之。吾本
形
坑,以
亲土。或恐人
,染俗来久,顿革理难。今故觕为之制。奢不石椁,俭不
形。气绝之后,便实时服,幅巾故衣。以蘧蒢裹尸,(蘧蒢,芦。)麻约二
,置尸床上。择不
之地,穿坑
十尺,
一丈五尺,广六尺。坑讫,举床就坑。去床
尸。平生之
,皆无自随。蘧蒢之外,便以亲土。土与地平。还其故草,使生其上。无
树木。削除使生迹无
,自求不知。”《南史·刘歊传》:大中大夫琅邪王敬胤,以天监八年卒,遗命“不得设复魄旌旐。一芦藉
,一枚覆上。吾气绝,便沐浴。篮舆载尸,还忠侯大夫中。若不行此,则戮吾尸于九泉。”敬胤外甥许慧诏因阮研以闻。诏曰:“此达生之格言,贤夫玉匣、石椁远矣。然
于父命,亦有所从有所不从。今从素若申遗意,土周浅薄,属辟不施。一朝见侵狐鼠,戮尸已甚。父可以训
,
亦不可行之。外
易棺,此自奉亲之
;藉土而葬,亦通人之意;宜两舍两取,以达父
之志。棺周于
,土周于椁。去其牲奠。敛以时服。一可以申
,二可以称家。礼教无违,生死无辱,此故当为安也。”此
孙不能奉行遗制,而藉王命以断之者也。然如是之制,能行之者已少矣,固知变俗之难也。
衣之与棺,所以防狐狸之,蝇蚋姑之嘬,故曰毋使土亲肤。形魄既终归于地,则如是亦足矣,不必更厚为之隔也。王祥遗令,谓西芒上土自
贞,勿用甓石,实协于理。颜之推
还葬其父母,豫于扬州烧砖,盖亦以扬都
之故。(亦《终制篇》中语。)杜预自表营洛
城东首
之南小山,皆用洛
圆石,已非达者矣。然吴逵葬其家十三丧,夜烧砖甓,王彭营葬父母,乡里亦
夫力助作砖;(见第十九章第一节。)则以砖甓葬者极多。《周书·孝义传》:皇甫遐遭母丧,庐于墓侧,负土为坟。后于墓南作一禅窟。
雨则穿窟,晴明则营墓。晓夕勤力,未尝暂停。积以岁年,坟
数丈,周回五十余步。禅窟重台两匝,总成十有二室。中间行
,可容百人。吴逵、王彭固贫士,遐亦累世寒微,而其所为如是,当时营葬之厚,诚非今人所能想像已。
其更侈于此者,则为石室、石兽、碑铭之属。所费既广,且易开虚之风,
导谀之习,故历代亦有禁令。《宋书·礼志》曰:“汉以后天
送死奢靡,多作石室、石兽、碑铭等
。建安十年,魏武帝以天
凋弊,
令不得厚葬,又禁立碑。魏
贵乡公甘
二年,大将军参军大原王
卒,
兄俊作《表德论》,以述
遗
,云只畏王典,不得为铭,乃撰录行事,就刊于墓之
云尔,此则碑禁尚严也。此后复弛替。晋武帝咸宁四年,又诏曰:石兽、碑、表,既私褒
,兴
虚伪。伤财害人,莫大于此。一禁断之。其犯者,虽会赦令,皆当毁坏。至元帝大兴元年,有司奏故骠骑府主簿故恩营葬旧君顾荣,求立碑。诏特听立。自是后禁又渐颓。大臣
吏,人皆私立。义熙中尚书祠
郎中裴松之又议禁断,于是至今。”《隋书·礼志》曰:“梁天监六年,申明葬制,凡墓不得造石人、兽、碑,惟听作石
记名位而已。”惟记名位,似无虚
之嫌,然事易寖离其本,为防微杜渐计,似仍以一切断之为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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