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先是禁网疏阔,民多逃隐。天兴中,诏采诸漏,令输纶绵。自后诸逃
占为细茧罗谷者甚众。于是杂营
帅,遍于天
。不隶守宰。赋役不周,
错
。始光三年,诏一切罢之,以属郡县。(议
阉官仇洛齐,见第十七章第三节。)《隋书·
货志》云:元象、兴和之中,百姓多离旧居,阙于徭赋。神武乃命孙腾、
隆之分括无籍之
,得六十余万。于是侨居者各勒还本属。租调之
有加焉。(武定二年事,亦见第十七章第三节。)皆可见漏籍者多,赋税必阙也。
耕桑之民而外,北朝亦有他法以取之,如魏泰常六年,六民羊满百
,调戎
一匹是也。(见第二十章第一节。)此犹南朝于蛮俚则取其赕
矣。
田租有不公家者。宋武帝江陵之令又曰:“州县屯田,利
守宰者,一切除之。”《晋书·安帝纪》:义熙九年,四月,罢临沂、湖熟皇后脂泽田四十顷,以赐贫人。皆其事也。《魏书·
允传》:时多禁封良田,京师游
者众。允言:“古人云:方一里,为田三顷七十亩,百里则三万七千顷,勤之则亩益三升,不勤则亩损三升,损益之率,为粟二百二十二万斛,况天
之广乎?”世祖善之,遂除田禁,悉以授民。禁封良田,夫何为哉?《传》又言恭宗季年,颇亲近左右,营立田园,以取其利。《任城王澄传》云:在定州,减公园之地,以给无业贫
。《北齐书·段韶传》:平
归彦,赐归彦果园千亩。非弃田以为园囿,则变官税为私租而已。
人民所苦,力役尤甚于租调。《晋书·货志》:武帝制
调之式,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
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
,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范宁传》:宁陈时政曰:“礼:十九为
殇,以其未成人也。十五为中殇,以为尚童幼也。今以十六为全丁,则备成人之役矣,以十三为半丁,所任者非复童幼之事。岂可伤天理,违经典,困苦万姓,乃至此乎?宜修礼文,以二十为全丁,十六至十九为半丁,则人无夭折,生
滋繁矣。”此法令所定成丁之年大早,诒害于民者也。《宋书·王弘传》:弘上言:“旧制民年十三半役,十六全役。
有
弱,不皆称年。且在家自随力所能堪,不容过苦,移之公役,动有定科。庸宰守常,已有勤剧,况直苛政,岂可称言?乃有务在丰役,增
年齿。孤远贫弱,其弊尤
。致令依寄无所,生死靡告。一
之功,逃窜求免。家人远计,胎
不育。请以十五至十六为半丁,十七为全丁。”从之。然《文帝纪》元嘉十七年诏,犹有“役召之品,遂及稚弱”之语,则苛政亟行,并有非法令所能限者矣。(役法与
籍,关系最大,参看第十七章第三节。)
《隋书·货志》言:东晋之制,男丁岁役不过二十日,又率十八人
一运丁。其实役之远过于此。其取丁之法,通常三丁取二,五丁取三。《南史·孝义传》:孙棘谓宋大明五年发三五丁;《郭祖
传》:祖
上封事,谓自“梁兴以来,发人征役,号为三五”是也。《康绚传》:魏降人王足陈计,求堰淮
,以
寿
,发徐、扬人,率二十
取五丁以筑之。其取之之法,较三五少宽,盖以其役实重难故也。《齐书·周颙传》:颙言:“山
治,事倍余城,然略闻诸县,亦
皆踬:惟上虞以百
一滂,大为优足。”则各地方之役法,亦有善恶之不同。然能善者盖甚鲜。酷者乃至役及女丁。《宋书·元凶劭传》:劭拒义军时,男丁既尽,召妇女亲役,犹曰非常时事也。《梁书·武帝纪》:大同七年,十一月,诏停在所役使女丁;《安成王秀传》:郢州当涂为剧地,至以妇人供役;则并习为恒事矣。
有恒役,有杂役。(《魏书·祖纪》:延兴三年,十一月,诏河南七州之民,有鳏寡孤独,贫不自存者,复其杂徭,大和二十年,七月,诏轻徭薄赋,君人常理,岁中恒役,
以状闻。《刘昺传》:正光三年,大保崔光奏乞敕尚书推检昺后,所属甄免碎役。四年,六月,诏其孙等三家,特可听免。碎役即杂役也。)杂役厉民,远较恒役为甚。《齐书·周颙传》:建元初为山
令。县旧订滂民,以供杂使。颙言于大守闻喜公
良曰:“窃见滂民之困,困实极矣。役命有常,只应转竭。蹙迫驱
,莫安其所。险者窜避山湖,困者自经沟渎。亦有摧臂斮手,苟自残落,贩佣贴
,权赴急难。每至滂使发动,遵赴常促。辄有柤杖被录,稽颡阶垂,泣涕告哀,不知所振。”此云役命有常,乃谓有常程限,非谓所课者为常事也。《晋书·庾亮传》言:亮为丹
尹,除重役六十余事。可见杂役重难者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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